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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杨寿军与被申请人湖南天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易懿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寿军,湖南天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易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436号申请人杨寿军。被申请人湖南天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懿。被申请人易懿。申请人杨寿军与被申请人湖南天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易懿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寿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寿军的该项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杨寿军撤回对被申请人湖南天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易懿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