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志华与邯郸市山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华,邯郸市山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华被执行人:邯郸市山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志华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山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邯仲裁字第7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志华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邯郸市山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在磁县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作出了(2015)邯市申指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磁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邯市执字第212号案的执行。执行员 吕华伟执行员 张保平执行员 康全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