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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管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2015-4506上域公司诉康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上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康某某,李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管初字第203号原告四川上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余劲。委托代理人王定刚,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代理人于全,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于全,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上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某某、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康某某、李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合同项目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原告四川上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某某、李某某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本案案涉工程位于四川省安岳县,故本案应当由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康某某、李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雷田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颜钰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