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天万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黄兆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黄天万,黄兆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方行。委托代理人柯善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天万,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公民身份号码×××4111。委托代理人容建华,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文婷,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兆钦,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公民身份号码×××2158。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险顺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天万、黄兆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联合财险顺德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黄天万69419元;二、联合财险顺德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黄天万59554.45元;三、驳回黄天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2.92元(黄天万已预交),由黄天万负担693.42元,由联合财险顺德公司负担1439.5元。上诉人联合财险顺德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的后续治疗费缺乏依据及合理性。根据黄天万提供的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由黄天万的主治医生所给医嘱建议为10000元,但一审法院直接按照不熟悉伤者病情的鉴定意见l5000元判决其后续治疗费有违事实依据。二、一审判决认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缺乏依据及合法性。黄天万为75岁老人,且未能提供相应当地政府部门所出具的居住证明、银行所出具的银行详单或者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已经在当地生活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事实,一审法院仅单凭黄天万提供的杏坛镇昌教村民委员会所出具的证明就直接认定其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款,于理不合,另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是管理外来人员的职能部门,故其出具的证明没有可信性。三、一审法院认定联合财险顺德公司需在商业险中承担责任缺乏理据。黄兆钦在一审庭审中已确认其自上次年审时至今因车辆自身问题未为该车办理年审手续,故其应提供出险时车辆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该标的车是否检验合格,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再予以确认是否属于商业险赔偿责任,否则,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上诉请求:1.重新认定黄天万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以及商业险赔偿金额;2.黄天万、黄兆钦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被上诉人黄天万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的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一审法院按照鉴定意见认定黄天万的后续医疗费,不存在不妥。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黄天万已于一审中提交其儿子的居(暂)住证历史记录、房屋出租合同、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房东证明等证据,用以证明黄天万随其儿子居住在顺德区杏坛东头横二巷一号的事实,而联合财险顺德公司仅仅以没有其他政府部门出具居住证明为由提出异议,但并未就黄天万主张的事实提供任何相反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黄天万已完全履行自身的举证责任,且各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联合财险顺德公司未提供足够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黄天万提供的证据认定应适用广东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黄天万的残疾赔偿金合法合理。二、联合财险顺德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联合财险顺德公司向黄兆钦提供的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按照法律规定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该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根据购买车辆商业险的行为准则,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车辆行驶证予以核实,即使黄兆钦的车辆确实没有办理年审手续,联合财险顺德公司在与其签订保险合同亦是明知投保车辆存在该缺陷,而联合财险顺德公司明知投保车辆没有办理年审仍愿意承保,即可视为联合财险顺德公司愿意承担车辆未年审的法律风险。再退一万步来说,如果联合财险顺德公司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黄兆钦未为车辆办理年审造成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亦应当为联合财险顺德公司。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联合财险顺德公司未主张合同解除权,仅仅以免责条款对抗黄天万的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不应支持。如联合财险顺德公司认为黄兆钦未为车辆年审的行为增加其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黄兆钦追偿,而不是直接免除其对黄天万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联合财险顺德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应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黄兆钦在二审期间没有发表答辩意见。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原审法院认定的“2015年3月16日,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黄天万的后续治疗费以壹万圆人民币为宜”有误,应为“2015年3月6日,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黄天万的后续治疗费以壹万伍仟圆人民币为宜”,本院予以纠正。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本院对本案的有关问题具体分析如下:第一,联合财险顺德公司上诉认为根据黄天万的主治医生的建议,其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原审法院按鉴定意见确定为15000元没有依据。经审查,黄天万的主治医生的建议仅属其个人意见,在诊断证明书中对此注明,而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其根据黄天万的伤情,结合目前广东省地市级医院相关综合收费的平均水平,评定黄天万的后续治疗费以15000元为宜,故原审法院按该鉴定意见确定后续治疗费恰当,本院予以维持。第二,联合财险顺德公司上诉认为原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黄天万的残疾赔偿金缺乏依据。经审查,根据黄天万提供的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昌教村民委员会的证明、黄天万儿子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等证据,结合黄天万的陈述及其年龄等实际情况,可以认定黄天万自2011年起已随其子在顺德地区生活的事实,至本案事故发生时已超过一年,联合财险顺德公司虽然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任何反证,故原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第三,联合财险顺德公司上诉认为因肇事车辆未年审,故黄兆钦应提供检测报告证明该车是否检验合格后再确定联合财险顺德公司应否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经审查,现并无证据反映事故发生系肇事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所致,联合财险顺德公司在承保时,肇事车辆已没有年检,联合财险顺德公司对此未予询问和核实,仍为该车进行承保,也没有举证证明在此情况发生事故其是否免除责任向投保人尽合理说明义务,依法不应免除其责任,故联合财险顺德公司作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原审法院就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联合财险顺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2519.06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健南代理审判员  彭进海代理审判员  姜欣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莫志恒第8页共8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