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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从玉玲与沧州市祥和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玉玲,沧州市祥和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79号原告从玉玲,女,汉族,1963年5月11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沧州市祥和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交通大街20号,组织机构代码76814439-4。法定代表人孙广金,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本劲、王志娟,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从玉玲与被告沧州市祥和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从玉玲承担。审 判 长 刘  振  华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代理审判员 孙  良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旭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