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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直属支行与李力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直属支行,李力,余盛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52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直属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桥西村83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0959-1。负责人刘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霄,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嫈,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力,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余盛满,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直属支行和被申请人李力、余盛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1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