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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韩臣比福希(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800号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少鸣。委托代理人严佳伟。委托代理人潘虹。被告韩臣比福希(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炯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臣比福希(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方美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梅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