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韩臣比福希(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800号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少鸣。委托代理人严佳伟。委托代理人潘虹。被告韩臣比福希(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炯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臣比福希(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方美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梅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