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恩锋与被告沈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锋,沈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353号原告刘恩锋,长汀县人。被告沈金波,长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恩锋诉被告沈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恩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为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巫华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万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