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郑妙曦与被告林也诗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妙曦,林也诗,湖北任森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初字第312号原告郑妙曦,女,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岚,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嫣红,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也诗,男,1967年6月13日生,汉族,湖北任森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国庆,男,1976年12月13日生,湖北任森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第三人湖北任森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689号。法定代表人林也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国庆,男,1976年12月13日生,湖北任森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妙曦与被告林也诗、第三人湖北任森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妙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郑妙曦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妙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300元,减半收取14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150元,由原告郑妙曦负担;鉴定费20000元,由郑妙曦负担。审 判 长 赵 屹代理审判员 李 剑代理审判员 周宏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