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海江与冯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江,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江,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冯友,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王海江与被执行人冯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字第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刚审判员 朱丽文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岩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