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庆科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264号原告曾庆科。委托代理人杨帮梅。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法定代表人乔明佳,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庆科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庆科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庆科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庆科负担。审 判 长 李雪莲代理审判员 李 宜代理审判员 马金明人民陪审员 王传清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文立书 记 员 叶长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