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陇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牛维维诉孔四海、孔维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陇民初字第44号原告牛维维,男,汉族,1990年5月27日出生,个体户,住甘肃省通渭县平襄镇西河村****号。被告孔四海,男,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陇阳乡水泉村孔岔社*号。被告孔维亮,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陇阳乡水泉村孔岔社*号。原告牛维维诉被告孔四海、孔维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亮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10日,其在被告孔四海家喝酒时与孔四海发生口角,一起喝酒的孔维亮将其撕扯到院里,在撕扯过程中导致其面部受伤,后孔四海出来又对其进行了殴打。二被告的行为致其住院治疗6天,花去医药费3155.1元。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915.10元。被告孔四海辩称,没有钱赔偿。被告孔维亮辩称,事情发生大家都有责任,应当协商解决,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太高,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原告牛维维与被告孔四海、孔维亮等人在孔四海家喝酒时,原告牛维维与被告孔四海因口角发生争吵,被告孔维亮为制止二人,将原告撕扯到院里,在撕扯过程中致原告面部受伤。后被告孔四海又到院子里在原告脸上打了两巴掌。经通渭县中医院诊断,原告牛维维为多发性外伤,住院治疗6天,花去医药费3155.10元。后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另查明,通渭县公安局陇山派出所以通公(陇)行罚决字(2014)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孔四海、孔维亮的行为均构成殴打他人,并各罚款二百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牛维维对伤害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故应当酌情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的损伤是由二被告的共同行为所致,故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案情连带承担75%的赔偿责任。原告牛维维的应赔偿项目主要有:一、医药费3155.10元;二、误工费522元(87元/天*6天);三、护理费为522元;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40元(40元/天*6天);五、交通费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但该项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故酌情认定100元。上述各项合计为4539.10元。原告关于营养费的请求,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孔四海、孔维亮连带赔偿原告牛维维医药费等各项损失3404.3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牛维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相对人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审判员 朱亮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娟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