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杜发义与丁玉宝、王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发义,丁玉宝,王全,王成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杜发义,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丁玉宝,男,成年人,汉族。被告王全,女,成年人,汉族。被告王成轩,男,成年人,汉族。原告杜发义因与被告丁玉宝、王全、王成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杜发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杜发义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发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发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半收取315元,由杜发义承担。审判员 关 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