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右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书福与赵晓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福,赵晓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右民初字第417号原告赵书福,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委托代理人包金虎,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英,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原告赵书福诉被告赵晓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优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书福及其委托代理人包金虎,被告赵晓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承租我的一辆铲车,我给被告干杂活,按月计算劳动款。自2013年到至今被告给付部分工资后,还尚欠原告55660元。经多次找被告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55660元。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两份欠据,证明被告尚欠55660元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给付55660元,但给付时间无法确定。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如下:对这两份欠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书福与被告赵晓英形成劳务关系,原告赵书福自2013年开始向被告赵晓英提供劳务,至今为止被告赵晓英尚欠原告赵书福劳动报酬55660元。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形成的劳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赵晓英承认原告赵书福所述事实,但不能确定具体给付时间,故本院进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晓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书福5566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晓英负担5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优 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阿尔布斯拉附:本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