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留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心悦禅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留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兵民。委托代理人韦玮,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心悦禅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滢。委托代理人汪峻岭,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留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留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兵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韦玮、被上诉人上海心悦禅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峻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调查的事实,若要对双方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作出正确认定,尚需对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做进一步审查核实。另鉴于上诉人一审未到庭、二审庭审中提出被上诉人存在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双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应在进一步审查的基础上,一并处理较为合适;以及被上诉人在一审未提、但在二审审理中提出尚有合作项目财物未予处理的问题,亦应一并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菁代理审判员  王 曦代理审判员  李非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