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7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秀莲、余永旺与余晨晓、罗丹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莲,余永旺,余晨晓,罗丹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787-1号原告张秀莲,女,1949年8月16日。原告余永旺,男,1947年12月8日。委托代理人石艳辉,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晨晓,女,1994年6月25日。被告罗丹娟,女,1970年2月28日。委托代理人周圣强,系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莲、余永旺与被告余晨晓、罗丹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莲、余永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张秀莲、余永旺负担。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德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