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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7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秀莲、余永旺与余晨晓、罗丹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莲,余永旺,余晨晓,罗丹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787-1号原告张秀莲,女,1949年8月16日。原告余永旺,男,1947年12月8日。委托代理人石艳辉,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晨晓,女,1994年6月25日。被告罗丹娟,女,1970年2月28日。委托代理人周圣强,系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莲、余永旺与被告余晨晓、罗丹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莲、余永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张秀莲、余永旺负担。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德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