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二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于莉、李永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莉,李永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00368号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委托代理人李红波。被告于莉,女。被告李永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于莉、李永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晓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雪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