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商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碧波与叶杰、胡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波,叶杰,胡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347号原告:金碧波。被告:叶杰。被告:胡媛。原告金碧波为与被告叶杰、胡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叶杰立即归还原告金碧波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碧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杰、胡媛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理查明,2012年8月8日,被告叶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由被告胡媛提供担保。原告向被告叶杰交付了借款,叶杰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被告叶杰未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金碧波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叶杰、胡媛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金碧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策人民陪审员 夏 燕人民陪审员 叶慧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本件代书 记员 朱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