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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信养与任善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信养,任善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204号原告孙信养。被告任善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信养与被告任善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信养以其已经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信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信养负担。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涵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