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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艳红与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246号?原告李艳红。委托代理人王明善,嘉峪关市五一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河口西路859号。法定代表人闫进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春虎,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李艳红诉被告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红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红撤回对被告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82元,减半收取9041元,由原告李艳红承担。审 判 长  赵学智人民陪审员  朱红云人民陪审员  韩宏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