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民一终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瓜州县泰和服务公司与宋佳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瓜州县泰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宋佳辉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一终字第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瓜州县泰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瓜州县西湖乡城北村五组瓜州大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8594566-6。法定代表人王鑫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德森,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佳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建华,瓜州县渊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瓜州县泰和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佳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2014)瓜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瓜州县泰和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鑫鑫及委托代理人何德森、被上诉人宋佳辉及委托代理人陈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中上诉人瓜州县泰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2014)瓜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瓜州县泰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吕万平审 判 员 殷奋启代理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翟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