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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贾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65号原告贾某,女,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刘某,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贾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贾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对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