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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织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州纵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州纵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织民初字第82号原告: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利平。。。代理人:陈刚。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纵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波。。原告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纵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豪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无法采用直接或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湖州纵美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案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州纵美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起诉称:2014年8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约定被告湖州纵美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就被告位于织里镇的新建厂区进行工程设计,合同设计总价为745118元。随后,原告依约进行设计,于同年10月将设计图纸交由被告,并且该设计图已在2014年10月23日经湖州世苑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为合格。至此,原告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并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至今仍欠原告设计款595118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设计费520606.20元,余款(总设计费的10%)74511.80元要求被告在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以520606.2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举证如下:证据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8月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的事实。证据2:施工图纸签收单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已在2014年10月将全部设计图纸交由被告的事实。证据3:审查报告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设计图纸于2014年10月23日由湖州世苑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审查为合格的事实。被告湖州纵美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举证。对于原告所举证据,本院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合法,内容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相关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结合上述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被告湖州纵美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合同设计收费为745118元,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费20%为定金,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70%,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当月内支付;第三次付款10%,主体竣工后当月内支付,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同时合同还约定:提供施工图后,由于非设计方原因造成无法开工的,在施工图交付后一年内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并已交付被告送审。2014年10月23日,原告设计的施工图经湖州世苑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合格。现原告向被告催讨设计费未果,以致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拘束力。原告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按设计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并交付被告湖州纵美实业有限公司,且该施工图已经第三方审查合格,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双方在合同中“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的约定,明显高于造成的损失,现原告主动调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湖州纵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520606.20元。二、限被告湖州纵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74511.80元。三、被告湖州纵美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4年11月1日起以520606.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51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诉讼费14571元,由被告湖州纵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至迟不超过上诉期满后七日,凭判决书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51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湖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03001040019121352001,开户银行:湖州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汇款一律注明上诉人的名字和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章豪杰人民陪审员  邵汉权人民陪审员  戴燕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