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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4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丁明杰、霍爱华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丁明杰,霍爱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445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朗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翠翠。被告丁明杰。被告霍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丁明杰、霍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9元,减半收取1384.5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警审 判 员  刘延峰代理审判员  王盼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