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许东林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东林,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640号原告许东林,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霍玉坤,男,汉族。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孙钫,局长。负责人孟宪忠,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宇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姜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干部。原告许东林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管局)要求撤销其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的京公交行注字[2011]第195412号《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注销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原告许东林在起诉状中明确“……原告从2012年底知道此事,就开始无数次往返于朝阳交通大队和朝阳交通支队。……”许东林应当自2012年底知道车辆被注销之日起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许东林于2015年6月向本院提起撤销被诉注销决定的诉讼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因此,对许东林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东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许东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健人民陪审员 吴素洁人民陪审员 许子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