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清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史德旺与张文端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德旺,张文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清民初字第79号原告史德旺,男,1961年4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杜云川,方城县券桥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端,男,1966年5月11日生。原告史德旺诉被告张文端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德旺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云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文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系生意上的伙伴,1999年6月被告张文端去原告处拉鸭苗,共挑选伍万元的鸭苗,由于当时被告没有带那么多现金,就给原告出示条据,即张文端欠湖北史德旺鸡鸭款伍万元整,日期为1999年6月17日,但是经过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此款,被告均以没有现金为由,拒不偿还,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鸡鸭款伍万元整(5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1999年6月17日张文端欠条一份。被告张文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自1996年开始,被告张文端去原告处贩运鸭苗,至1999年6月17日,被告共欠原告鸭苗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示条据,内容如下:“张文端欠胡北史德旺鸡鸭款伍万(50000.00元),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偿还,2015年4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鸡鸭款伍万元整,并承担相应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经济往来中,欠原告鸡鸭款50000元,并向原告书写欠条为证,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自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张文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史德旺鸡鸭款50000元。并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文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俊蒙人民陪审员 王清峰人民陪审员 李春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人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