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宋某某、田某某、黄某某、吕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宋某某,田某某,黄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68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胡某某,女。被执行人:宋某某,女。被执行人:田某某,女。被执行人:黄某某,女。被执行人:吕某某,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靠民一初字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胡某某、宋某某、田某某、黄某某、吕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法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某某在开原市某某联社50XXXX账户内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春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