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彭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590号原告彭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汤满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泽利、余元良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岳阳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婚后一直无夫妻生活,导致双方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感情。现俩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周某辩称,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前经过了一定时间的了解,感情基础较好。现被告身体已经治愈,为了家庭的幸福,被告不同意离婚。若原告执意离婚,应当退还被告为结婚所用开支共计10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在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后原告在家,被告在华容务工,每逢放假被告回家看望原告。因被告身体原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一直无夫妻生活。2015年正月,被告前往长沙市治病,经过三个月的治疗,被告身体恢复正常。在治疗期间,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离婚,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5年5月13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诸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一定的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无夫妻生活,但夫妻感情较好,夫妻之间亦未发生吵闹。现被告身体已经治愈,双方之间矛盾的原因已经消除,只要夫妻双方今后善加沟通,互相尊重,彼此包容,正确对待和处理彼此间的分歧和矛盾,两人完全可以消除隔阂和好如初。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满溢人民陪审员 彭泽利人民陪审员 余元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