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余春梅与梅秀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春梅,梅秀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余春梅。被告梅秀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春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拒不到庭、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茂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