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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余春梅与梅秀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春梅,梅秀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余春梅。被告梅秀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春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拒不到庭、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茂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