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永煌犯寻衅滋事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娄中刑申字第6号吴永煌:你因寻衅滋事一案,不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1)双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娄中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以你找赵成初和孙峰是民事赔偿问题,打电话给妻子彭美娜只是为告知自己的行踪,不是纠集人员寻衅滋事,亦没有动手殴打任何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判决由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108.49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你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你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你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你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是你等的犯罪行为致使,你应承担赔偿责任。你申诉提出你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亦不应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经查,你认为赵成初、孙峰等人在双峰县荷叶镇江边水库堤坝加固工程施工中,对你承包养殖的鱼造成了损害,要求赵成初等赔偿,在双峰县梓门桥镇千金水库工地协商未果,发生冲突后,没有采取合法正当方式,在没有证据证明堤坝施工给你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情况下,纠集人员将工程施工方人员三人打伤。根据你的犯罪行为和情节,以寻衅滋事定罪处罚,并判令你承担赔偿责任,合法适当。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民事部分处理适当。你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你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希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