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炜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李炜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03号原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悦城镇西郊工业区罗洪水泥厂内。法定代表人:谭坤,董事长。被告:李炜基,男,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罗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炜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解决方案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3.1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龙劲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