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武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赖军威与张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军威,张剑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567号原告:赖军威。被告:张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军威与被告张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军威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军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已减半),由原告赖军威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卢永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邵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