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尚瑞田与被申请人王玉荣、王玉梅、邵佳一、邵炜家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瑞田,王玉荣,王玉梅,邵佳一,邵炜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637号申请人尚瑞田,郯城县港上镇邵庄村,居民。被申请人王玉荣,郯城县港上镇邵庄村,居民。被申请人王玉梅,郯城县港上镇邵庄村,居民。被申请人邵佳一,郯城县港上镇邵庄村,居民。被申请人邵炜家,城县港上镇邵庄村,居民。申请人尚瑞田与被申请人王玉荣、王玉梅、邵佳一、邵炜家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邵泽法所有的挂靠在郯城县第二运输公司的车辆(车牌号为XXV28**/VD19挂;车架号:3008159/2ANM087)的理赔款18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张玉娇所有的车牌号为XX008**号汽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申请人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邵泽法所有的挂靠在郯城县第二运输公司的车辆(车牌号为XXV28**/VD19挂;车架号:3008159/2ANM087)的理赔款18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开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