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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丁尚俊与咸亮亮、咸云发、丁梨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尚俊,咸亮亮,咸云发,丁梨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丁尚俊与咸亮亮、咸云发、丁梨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华民初字第918号原告丁尚俊,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咸亮亮,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咸云发,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丁梨花,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尚俊诉被告咸亮亮、咸云发、丁梨花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丁尚俊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尚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丁尚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蕊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娅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