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丁尚俊与咸亮亮、咸云发、丁梨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尚俊,咸亮亮,咸云发,丁梨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丁尚俊与咸亮亮、咸云发、丁梨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华民初字第918号原告丁尚俊,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咸亮亮,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咸云发,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丁梨花,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尚俊诉被告咸亮亮、咸云发、丁梨花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丁尚俊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尚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丁尚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蕊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娅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