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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宋宏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宏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30号原告: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朱亚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宏启,195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吴先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宏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庆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吴庆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