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杨义兰与白会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兰,白会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杨义兰,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会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义兰与被告白会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义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玉环审 判 员 牛惠林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