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绵阳市方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向桂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方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向桂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方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被执行人向桂寿,男,1960年出生,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方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5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向桂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向桂寿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心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