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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夫顺与袁平、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夫顺,王海军,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王夫顺,男,汉族,1971年4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王海军,男,汉族,1958年11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袁平,男,汉族,1965年4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夫顺与被执行人袁平、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袁平、王海军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1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