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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骆海龙与廖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海龙,廖柳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266号原告:骆海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柳城县。被告:廖柳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海龙诉被告廖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海龙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厚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