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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关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时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关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时某,无业。被告王某,无业。原告时某诉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由审判员赵国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治国、人民陪审员陈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英琪。由于双方接触时间短,了解不够便草率结婚,婚后通过共同生活中,双方的性格存在很大差异,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继续生活,更为严重的是被告于2008年外出务工,与原告分居至今无法联系。现原、被告之间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双方生育的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时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情况;2、花江镇莲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原、被告闹矛盾后被告王某于2008年外出打工,至今无法联系;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王某未到庭应诉。原告时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时某与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结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英琪,现与其祖母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2008年被告王某离家外出,至今无法联系。2015年5月7日,原告时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双方生育的长子王英琪归被告抚养。本院认为,原告时某与被告王某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后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但被告王某于2008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长近七年时间,双方感情得不到交流和沟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证实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时某主张与被告王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婚生长子王英琪均有抚养义务,但鉴于被告王某下落不明,婚生长子王英琪应暂随原告时某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时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王英琪暂随原告时某生活。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时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国  宗审 判 员 王  治  国人民陪审员 陈    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佳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