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洪礼与石嘴山市金岩商贸有限公司、程建平、王学江、黄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刘洪礼,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金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梁吉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建平,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被执行人王学江,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黄河,男,1964年9月9日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刘洪礼申请执行石嘴山市金岩商贸有限公司、程建平、王学江、黄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金岩商贸有限公司现停产歇业,被执行人程建平、王学江、黄河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金岩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大武口区世纪大道金海商贸中心*****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共***套公寓,并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上述房产以第三次流拍总价1811072元的价格以物抵债。本院多次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土地局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刘洪礼谈话,其同意本案未执行标的76718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石大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2532529元,申请执行费27725元,评估费18000元,已执行1811072元,未执行76718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