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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小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鄂月新与刘安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月新,刘安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小字第164号原告鄂月新被告刘安英本院受理原告鄂月新与被告刘安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被告系崂山法院在职干警,为公平、公正的审理此案,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将本案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指定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清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