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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艳艳与唐双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艳,唐双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张艳艳。被告唐双贵。原告张艳艳与被告唐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丽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农历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因该款是通过原告胞妹张创玲交给被告的,故未书写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归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被告向原告借款时间、金额属实,同意归还原告借款,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4月,被告唐双贵与原告张艳艳通过微信联系,原告张艳艳同意给被告唐双贵借款5000元,后原告张艳艳将5000元交给胞妹张创玲,由张创玲交给被告唐双贵,未书写借条。后经原告张艳艳多次催要,被告唐双贵均未还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唐双贵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张艳艳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双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