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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甘肃凤凰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甘肃紫轩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兰州分、甘肃紫轩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公司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凤凰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甘肃紫轩销售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紫轩销售有限公司,甘肃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345号原告甘肃凤凰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黄小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涛,甘肃硕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龙,甘肃硕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紫轩销售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国强。被告甘肃紫轩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法定代表人齐设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宏斌。委托代理人陈勇,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被告甘肃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凤凰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紫轩销售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紫轩销售有限公司、甘肃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的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凤凰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16元,减半收取765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辰光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