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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瞿仁平与罗海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仁平,罗海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680号原告瞿仁平,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罗海琴,女,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73号大礼堂南楼三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瞿仁平诉被告罗海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瞿仁平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瞿仁平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仁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瞿仁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才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