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朱计顿与陈军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计顿,陈军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朱计顿,男,1958年12月27日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人,农民。被执行人陈军胜,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人,农民。申请人执行人朱计顿于被执行人陈军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陈军胜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原告朱计顿修房工资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军胜负担。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朱计顿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军胜在银行有存款,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将其银行存款3100元(含执行费5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泽执字第375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军胜负担,且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晋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