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少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少民初字第21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淑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事务所。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阔晓晖人民陪审员 蒋成梅人民陪审员 芦爱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秀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