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朝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唐喜军、王桂花诉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朱连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喜军,王桂花,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朱连丰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唐喜军,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原告:王桂花,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承赫,该村村主任。第三人:朱连丰,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原告唐喜军、王桂花与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朱连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喜军、王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550元),由原告唐喜军、王桂花负担。审判员 全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卞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