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监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晓强与马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晓强,马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监字第6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晓强,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孙慧,住包头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申请再审人张晓强与被申请人马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3)包青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实际是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从无业务往来,并非是买卖合同。被申请人未作答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张晓强向被申请人购买钢材并出具欠条,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再审审查期间,申请再审人就其主张的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未能举证,故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张晓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刘福春审判员 王志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