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144号-2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雷峻峰与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赟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峻峰,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赟霖,王彦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44号-2原告:雷峻峰,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被告: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延安路60号。法定代表人:王彦方。被告:李赟霖,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住蒲城县。被告:王彦方,女,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峻峰诉被告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赟霖、王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赟霖、王彦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居住地和所在地均在陕西省蒲城县,属蒲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蒲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原、被告于2013年9月10日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注明“合同签订地:江西省南昌市孺子路200号”,其中第10条约定“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到合同签订地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到合同签订地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是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问题的解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南昌市孺子路200号为南昌市西湖区,我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三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赟霖、王彦方提出的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艾伟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